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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 食品生产者在进货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当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2. 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者依法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还应当记录检验结果并保存检验纪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3.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是指未依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檔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是指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记录内容不真实或者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但查验记录中仅缺少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予以查处。
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检验机构、检验人、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2.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是指未建立出厂检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记录内容不真实或者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三、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情况记录制度。
1. 食品生产者在记录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情况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标准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和关键要素予以记录,包括关键程控、包装储存运输控制、检验控制等措施以及操作人员名称、操作时间等,以及生产场所的温度、湿度、清洁度、添加剂及加工助剂等辅料的使用管理以及操作人员自身行为等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2. 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情况记录必须真实。
四、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制度。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全体员工接受培训的档案,记录组织或派出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的情况,包括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等内容情况。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医疗机构发放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可在其它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岗位工作。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以及患有上述疾病人员所在岗位情况。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实行抽检,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报告各种制度执行情况。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并遵守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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