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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二、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关系。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同一事项食品安全法有规定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执行。
2. 《乳质量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等食品的监管工作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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