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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对于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要落实开庭审理中原告、被告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对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诉辩意见。在借贷真实性、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款项归还等方面,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功能,切实把好一审查明事实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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