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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江苏省法院系统将对于民间借贷案件施行“二集中”制度,具体内容为:
一、坚持民间借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态势分析研判,发现关联案件由辖区内不同基层法院受理的,应当指定由同一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其中原告住所地在辖区内的,指定至原告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
二、坚持民间借贷案件集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集中由一个审判业务部门审理,不得适用速裁方式审理。人民法庭暂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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