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姑苏区劳动官司律师推荐阅读
应分两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手续办理而发生的纠纷。因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以上内容由苏州姑苏区劳动官司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