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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发文,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7月1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6月底前的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7%。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对偏高,广大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对此一直有反响。自2017年起,为适当减轻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我省先行探索对社保缴费下限标准确定办法作了调整,即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既适当降低了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工成本,又适当减轻了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我省实施方案,统一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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