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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合同律师解读《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新规定

来源:苏州劳动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一)登记类型。按照常住地登记管理的原则,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明确办理就业登记的有效形式包括单位录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办理.........
  (一)登记类型。按照常住地登记管理的原则,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明确办理就业登记的有效形式包括单位录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劳动者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交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办理就业登记。
       2、失业登记。明确从各类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者,直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不需要劳动者再次进行申报登记;劳动者自主申报失业登记的,除身份证等必要的少量证件以外,取消其他所有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充分体现“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
  (二)办理方式。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社服务机构或受人社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人社网、服务终端、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主办理。
  (三)就业创业证管理。省人社厅按全国统一的样式印制《就业创业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初次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并大力推行使用《就业创业电子证》,加快推动《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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