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相城区律师咨询电话推荐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必要时法院可按照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进行释明。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以上内容由苏州相城区律师咨询电话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