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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车辆方投保交强险,已缴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保险公司未能对该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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