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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从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判决。
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道德败坏,有赌博、嫖娼等恶习,或曾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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