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是指本人近三年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后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全年实际所得的收入。收入中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的,计入工资。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不动产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房产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小产权房、厂房、店铺、酒店式公寓等不同性质的房产。有单独产权证书或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也应申报。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是指车辆、珠宝首饰、贵重家电等动产,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等。
(4)银行存款,是指所有银行账户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余额。同时双方当事人须提交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是指双方当事人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是指所有本人名下或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等公司股权及双方当事人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股权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是指本人名下或控制的股票、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有价证券。当事人须申报证券名称、账户编号、持有数量和现值。持有数量和现值是指在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数量和市值。同时双方当事人须提交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股票、基金交易情况。
(8)投资型保险,是指截止申报日仍然生效的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产品。当事人须申报该保险产品全称、保单号、保险公司名称和保单累积缴纳保费、投资金总额等事项,并申报双方当事人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购买投资型保险情况。
(9)债权债务,是指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或债务,或当事人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债权债务。当事人须同时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10)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是指一方婚前签订动产或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在银行贷款,并将该财产登记于其名下,之后存在婚后还贷情形的财产。当事人须填写该财产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取得时价值、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向银行贷款金额、婚前还贷时间和金额、婚后还贷时间和金额、估计现价等情况。
(11)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或保管的财产或权益,是指当事人可能对该财产或权益是否属于一方或双方所有,或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的财产或权益。当事人亦应申报并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
(12)以上未穷尽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当事人亦应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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