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财产申报的范围和流程
●适用情形
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均须填报《离婚财产申报表》。
●申报时间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财产申报期限截止之日止。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予以延长。
● 申报内容
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同时还须申报:(1)债权债务;(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申报要求
(1)夫妻双方须分别填写申报;申报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
(2)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房屋(车辆)贷款合同、银行存款明细等。
(3)如表格空间不够,应另附纸张补充一并提交。相关证据应与本表格同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一式两份,人民法院将附卷一份,另一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查实存在故意隐瞒、不完整申报等未如实申报情形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该项财产;
●以上未如实申报情形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在处理该财产时,如人民法院查实存在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判决未申报方少分或者不分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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