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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姑苏区知名离婚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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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因身体受到伤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由致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
  2、 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可判决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3、 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夫妻双方均有法定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三、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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