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相城区离婚律师咨询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相城区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则按约定决定其归属,没有约定则根据收益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其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部分,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未经共同经营管理取得的房屋租金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投资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个人财产投资公司或企业所取得的利润;个人所有的房屋经夫妻共同维护修缮、经营管理所取得的租金;个人财产的自然孳息,如经过共同养护的果实、牲畜幼仔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收益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内容由苏州相城区离婚律师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相城区专业离婚律师事务所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