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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普法 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二十一期)
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各种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承租人无权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并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但站在共度难关的角度,确有部分出租人本着同情心主动减免承租人的租金,应视为出租人豁免部分债务,对此行为可以从道德层面加以褒奖,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减免租金并非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此强行要求其他出租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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