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园区斜塘离婚律师法律咨询推荐阅读。
一方婚前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并取得全部产权的,离婚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安置房中还原面积部分,根据拆迁还原比例及一方原享有的产权比例,确定属于一方婚前个人产权的面积,剩余面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共同支付的款项中,用于支付一方婚前产权部分的,按债权处理;
三、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拆迁安置时,未按拆迁还原比例安置,依据安置房屋面积确定购房价格的,离婚时,酌定安置房基础价格的部分产权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剩余产权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共同支付的款项中,用于支付一方婚前产权的部分,按债权处理。
以上内容由苏州园区斜塘离婚律师法律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