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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待限制交易期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苏州姑苏区拆迁房买卖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拆迁房买卖律师 推荐阅读。 拆迁房的转让,根据过去的规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只要当事人订立转让协议的意思表不是真实的,可以确认其合同有效,以避免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滥用合同无效制度,随意撕毁合同。 对于当事人约定在经过限制交易期限后办理有关手续的约定,属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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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房的转让,根据过去的规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只要当事人订立转让协议的意思表不是真实的,可以确认其合同有效,以避免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滥用合同无效制度,随意撕毁合同。
  对于当事人约定在经过限制交易期限后办理有关手续的约定,属于对合同的履行附加了一定期限的行为。因为限制交易期限是固定的,也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明确知道该期限届至日期的,故而该约定属于附期限而非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期限的,因此,该合同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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