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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房屋交付条件中的验收合格

来源:苏州商品房验收交房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商品房验收交房律师 推荐阅读。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双方约定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可交付时。而关于验收的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竣工验收作出规定,《城市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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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双方约定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可交付时。而关于验收的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竣工验收作出规定,《城市房地产经营开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综合验收作出规定,《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对综合验收进行了细化规定,综合上述规定精神,开发商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房屋不仅要竣工验收合格,还须满足业主正常居住、生活需求,因此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可以交付的房屋应该是完成了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合格的房屋;分期开发的房屋完成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等验收,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配套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即可视为验收合格;其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即可视为验收合格。
  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屋交付条件有明确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在达到国家标准尚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买受人接受房屋的,应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交付义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是法律规定的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属于强制性规定,买受人接受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不能视为是买受人自愿降低房屋接收标准,不能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履行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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