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农村房屋买卖律师推荐阅读。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类合同只要符合签约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就可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不以取得出卖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为有效要件。 二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该类合同不仅需要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而且还须取得出卖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是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该类合同在当前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上内容由苏州农村房屋买卖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