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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往往先签署《认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文件,并约定一定期限后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往往规定,购房者须向开发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或类似款项。
《审判指引》规定:签订《认购协议》后,当事人因疫情未能按照约定期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一般不适用《认购协议》定金罚则;当事人请求顺延期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因此,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无法按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则该种影响应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购房者,买卖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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