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房产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原文标题:非商业住宅小区收取停车费应由什么部门或单位批准?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规定:“普通住宅前期(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小区内人防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按属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汽车停放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并且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前期收费具体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等,请咨询当地发展改革委。二是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通过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需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文关键词:苏州房产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