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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房屋买卖意向书内容较为丰富,既具有中介方与买卖双方间的居间协议,同时也具有中介方作为买卖双方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协议性质,同时还具有买卖双方为达成正式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性质。
如果是因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此类意向书纠纷,因其争议标的还是围绕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约定,所以该纠纷案由应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此时因为中介方是作为买卖双方的居间人,视案情需要,可将中介方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如果是因中介方与买或卖一方因中介居间行为产生争议,则应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中介方应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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