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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二、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区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事项。但为防止业主滥用权利,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受合理限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且应当区分业主申请查阅的文件或者情况的性质以及业主行使查阅权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对某些文件或情况,如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等不会给相关义务主体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增加过重负担的请求,业主无需证明其具有正当目的即可申请查阅,而对其他一些性质的文件和情况,业主需证明查阅上述事项与保护其合法权益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且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区分相关文件或情况的性质并评判申请查阅的业主主观上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而综合判定。同时,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应遵循简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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