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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购房律师咨询:民法典中规定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如何理解

来源:苏州购房律师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在商品房买卖中,一般的购房者都是采用先付首付,然后按揭房款的方式购房。如果购房者遇到自己交了首付,但是开发商不给签合同的情形就需要引起重视,这样的现象很容易侵害到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那么 买房交首付不签合同怎么处理 呢? 有购房的意向书或其他书面的购房要约等,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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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上述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三、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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