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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申报租赁权并请求带租拍卖的,在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支付合理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或虽在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法院查封之后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或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但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带租拍卖的,应裁定在租赁期内带租拍卖。
一、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可结合下列情形予以审查判断:
1、在抵押、查封前,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2、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就相应租赁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3、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租赁合同公证的;
4、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的,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已在抵押、查封前缴纳相应租金税、在案涉不动产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登记、向抵押权人声明过租赁情况等。
二、抵押、查封前占有案涉不动产可结合下列情形予以审查判断:
1、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在且至今仍在案涉不动产内居住使用或生产经营的;
2、在抵押、查封前已经领取以案涉不动产作为住所地的营业执照且至今未变更住所地的;
3、在抵押、查封前已经由其且至今仍由其支付案涉不动产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4、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对案涉不动产根据租赁用途进行装修的;
5、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其已在抵押、查封前直接占有案涉不动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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