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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刑法上的“行凶”?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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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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