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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债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债务人对待。因此,在第三人代为清偿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行为,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2、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方可;而代为清偿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往往由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为清偿的协议。而代为清偿的协议与债权人并无关系,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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