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深入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网上立案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以下简称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提交申请诉讼、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各级法院通过网络在线审核并进行登记立案。
2、网上立案适用范围包括依法属于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
3、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实现全国法院跨域立案。
4、各级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网上立案事项的审查处理工作。
5、各级法院受理网上立案申请的,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立案系统、12368短信平台告知当事人。
6、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网上立案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需要补正或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及内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或补充材料的,应当通过网上立案系统退回其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线或电话释明,并通过网上立案系统退回其申请。
二、网上证据交换
7、网上证据交换适用于民事、商事诉讼案件。
8、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证据交换平台提交证据、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具体操作如下:
(1)案件立案后,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信息,自动发送案件信息和网址至被告及代理人手机等互联网终端。被告及法定代理人接到信息后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注册账户,完成身份验证后,可查看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也可上传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交换平台补充证据材料。
(2)双方当事人可以查看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版,可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在线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勾选认可或不认可,并可就其证明力有无、大小等进行在线补充说明。
9、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交虚假证据,网上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10、承办法官对当事人通过网上证据交换平台提交的证据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双方已在线发表的质证意见应及时进行审核,组织质证和审核质证意见一般应在接收证据和接收质证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需要提交纸质证据予以审核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网上庭审
11、网上庭审适用于民事、商事诉讼案件。
12、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网上庭审平台参加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环节的在线诉讼活动。
13、网上庭审前,书记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测试,技术人员应当检测确认各方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要求。
14、经当事人申请或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安排双方当事人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在线召开庭前会议,通过远程视频、语音或图文等方式在线进行证据交换和意见陈述,在法院主持下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提前确定争议焦点。
15、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16、书记员确认当事人在线后,点击“呼叫当事人”按钮。当事人收到提示信息后,点击“接受”进入庭审系统。经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声音、图像正常后,法官首先应核对当事人身份及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无误后,点击“立即开庭”,庭审正式开始,系统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17、网上庭审除宣布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以下事项:
(1)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缺席审理;
(2)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
(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18、庭前已在线完成起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于各自提交的电子起诉状、答辩状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直接进入法庭调查、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
19、法官宣布“休庭”或“闭庭”后,书记员应提醒当事人在线核对笔录,然后选择“闭庭”完成此次庭审,当事人看到“庭审结束”提示后,庭审结束。
20、庭审结束生成笔录后,经核对无误后,书记员点击“电子签名”,当事人收到“签名确认”要求后,可使用鼠标直接签名,书记员将收到的电子签名调整至合适位置,形成电子文档归入电子卷宗,可以导出、打印。
21、对于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庭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书记员作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可不出席庭审,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四、电子送达
22、各级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定通讯号码等送达相关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
23、电子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书面确认同意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民事、商事、执行案件。
24、适用电子送达的文件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件,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25、对在线确认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或签署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当事人,应当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26、电子送达地址以当事人书面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和地址为准。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与地址视为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送达媒介与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电子送达媒介或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在线告知法院。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未确认电子送达媒介和地址的,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均可作为该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媒介。
27、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多个电子送达媒介和地址的,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媒介地址进行电子送达。
28、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文书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接收或查阅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采用多个电子媒介或地址送达的,先到达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29、当事人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后,法院通过案件审判系统向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平台发起电子送达。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法院向当事人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登录相关网站的服务密码;
(2)当事人在收到短信后可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电子送达系统,查看并下载相关电子文档;
(3)诉讼文书到达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的电子送达平台后,由当事人电子签名签收,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并弹回审判系统后挂接至电子卷宗。
五、网上阅卷
30、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登陆验证身份信息,实时在线查阅相关案件的电子卷宗材料。
31、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通过身份信息在线认证后,可在线查阅相关(审理中和审结)案件的电子卷宗正卷材料。
32、各级法院负责本院电子卷宗的制作管理,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负责电子卷宗的整理和上传,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网上阅卷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投诉处理。
33、各级法院通过各类平台提供网上阅卷服务的,均应当设置身份证件信息认证、人脸电子识别以及其他用户安全保护措施。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中途退出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变更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和阅卷权限。
六、网上信访
34、当事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微法院在线提出申诉信访事项。
35、网上申诉信访平台采用“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答复”的工作模式,即信访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登记涉诉信访事项,全省各级法院在内网法综系统内接收并处理,最后由系统自动将处理结果推送外网反馈信访当事人。
36、网上信访答复工作由各级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分流、处理、答复工作以及平台日常管理和使用。
37、网上信访事项接收应当当日完成,分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38、网上信访事项属于立案信访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由立案信访部门直接答复;反映审理中案件事项的,转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答复;反映执行信访事项的,转执行部门答复;涉及需要下级法院处理的,转下级法院答复。
七、电子归档
39、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过程中提交的以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材料,相关法院应当随案同步进行扫描、校验、编目生成电子卷宗。
40、各级法院诉讼服务扫描中心负责诉讼材料的集中扫描和编目分类;业务庭书记员负责电子材料的整理核对,保证电子卷宗完整清晰;业务庭承办法官负责电子材料的审核,确保电子卷宗准确无误;档案部门负责电子卷宗的归档验收和保存。
41、各级法院现场接收纸质材料应当立即进行扫描,引入案件系统;来信纸质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扫描,引入案件系统;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网上庭审、网上信访系统提交的电子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并整理编目。
42、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电子卷宗质量管控制度,明确各流程环节工作要求,健全安全保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电子归档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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