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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账、套现、取现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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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三、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四、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五、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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