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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一、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三、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四、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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