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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上述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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