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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某、蒋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蒋某某团伙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所制造的34起民事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以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胁迫当事人达成调解,捏造团伙成员间债权债务关系达成调解,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获得有利判决的8起诉讼案件全部再审纠正,对4件申请执行调解书案件和4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全部撤销原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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