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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合同责任

来源:苏州经济合同律师 作者:苏州律师
摘要:本文由苏州经济合同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并参照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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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苏州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热点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并参照 2003 年 6 月 1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 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目前通说认为,因疫情影响或政府防治行为导致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就个案而言,仍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不应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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