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专业法律服务价格】票据错误付款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票据错误付款风险是指付款人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未审查出伪造、变造的票据而向非票据权利人付款所产生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该办法规定错误付款的风险由持票人(真正权利人)承担,银行(付款人)无需承担错误付款的风险,在付款人的归责原则上只是一种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对票据法第五十七条中的“重大过失”的解释来决定错误付款风险由付款人承担,该司法解释与票据法具有同等效力,应优于《支付结算办法》适用。但该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亦规定了持票人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城区专业法律服务价格咨询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