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9]158号)
宿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宿价费[2009]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上述请示事项没有作出如何受理和收费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并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关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的条款。人民法院受理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第一条第(三)款“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的规定收取。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本文关键词:苏州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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