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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约定属于何种性质?

来源:苏州买卖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案由 苏州买卖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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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同一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后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定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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