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货款催收律师推荐阅读本文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则如买受人未同时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应自此时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如买受人收货后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亦应从出具欠款条时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可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自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起算。 苏州货款催收律师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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