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苏州法律援助专业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知名律师推荐在线查询

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支付给第三人后不得据此主张抵扣工程款

来源:苏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效力一般不能及于第三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另有约定的; 二、人民法院、仲.........
  本文由苏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律师推荐阅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效力一般不能及于第三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工程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并主张抵扣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另有约定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判令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三、第三人是承包人任命或承认的讼争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
  四、承包人欠付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进而发生严重阻工等群体性事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并决定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
  以上内容由苏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律师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法律咨询

更多>>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友情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享时长30分钟

的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免费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