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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对于不同的团体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认定原则:在涉及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应遵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原则,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要求。据此,在涉及债权人与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外部法律关系时,确认股东资格坚持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以工商登记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在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应遵照意思主义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实际履约行为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确认股东资格应坚持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登记材料仅具有一般证据的效力。
涉及股东资格确认争议的案件,要注意把握当事人对股东资格诉辩的动机和目的,防止当事人通过否定(包括自我否定)股东资格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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