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苏州法律援助专业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知名律师推荐在线查询

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起诉要求赔偿?

来源:苏州免费法律咨询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由 苏州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
  本文由苏州免费法律咨询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据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履行劳动合同,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但是,与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无关的行为,如盗窃、故意损毁财物等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以上内容由苏州免费法律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法律咨询

更多>>

● 咨询热线:13812605387

● 执业律所:江苏平江新律师事务所

●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州中心

A座8楼

● 友情提示:提前电话预约可享时长30分钟

的一对一免费法律咨询

● 苏州律师微信咨询:

苏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免费咨询电话 13812605387        咨询QQ 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