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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一旦签发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宣告成立,公司股东可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对其未作明确限制时,不能因此被剥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起草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四部分“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中的第五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依据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对其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限制,股东起诉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意见,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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