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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否能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
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均系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的规定,并非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以诉讼主体资格,而是赋予了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在董事会应股东要求提起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诉讼主体,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或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在监事会应股东要求提起诉讼时,也应以公司为诉讼主体,监事会主席或负责人为代表人。考虑到监事会一般并不持有公司印鉴,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时,直接凭借监事会印鉴即可。
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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