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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来源:苏州吴中区环境保护律师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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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果理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2、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3、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4、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二、环境保护法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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