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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未变更诉请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十倍赔偿”与“退一赔三”规定的适用条件存在差别,前者是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前提,后者则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二者的请求权基础明显不同。当事人仅提出“十倍赔偿”的诉请,但又不符合该法条构成要件的,其请求明显无法成立。法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释明。
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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