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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经营者为了促销,对消费者公开作出“假一罚十”等有关赔偿承诺,这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增加赔偿之规定并不属于禁止性规定,没有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而不排除双方约定的赔偿办法。由于商家自愿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假货,商家应遵守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兑现其作出的承诺。对于经营者提出的“退一赔一”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2月25日修正后,原第四十九条变更为第五十五条,同时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应增加赔偿的数额作了修改,故本条亦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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