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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明确声明“本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签收后超过24小时不再受理退货”等,对于此类格式条款的效力应作具体分析。
倾向意见认为:除法律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外,商品性质和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在审查上述条款效力时,应结合商品性质不同进行区处。若商品性质属于可退货范围,经营者以上述类似格式条款否定消费者法定权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若商品性质属于不宜退货性质,且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则该格式条款的排除适用约定有效。因为消费者在知晓相关提示的情况下,再行购买的行为,应视为接受了相关的排除无理由退货的约定。否则,其可以选择到其他商家购买类似商品。
至于如何判断商品是否适宜退货,一般应结合消费习惯、公众认知等情况予以合理确定。如内衣、化妆品、食品、饮料等,由于涉及健康卫生等因素,消费者对于退货商品一般较难接受,为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可认为商品性质属于不宜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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