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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和信用惩戒办法(试行)

来源:苏州姑苏区知名律师 作者:未知
摘要:苏州姑苏区知名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加快构建我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加快构建我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和《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姑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姑苏区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失信行为的认定、失信主体信用惩戒和修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两个等级。
  失信行为按照发生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失信行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其他组织失信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惩戒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认定、客观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姑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姑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和等级认定,将行政处罚失信信息报送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除外),对严重失信行为通报有关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相对人进行本办法的宣传、告知。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归集和认定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将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院判决等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一般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一般失信行为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一般、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失信行为。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以外,原则上均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作失信认定。
  第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严重失信行为主要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以下行为应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履行行政机关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决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的;
  2.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被责令拆除或改正,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3.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拆除,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4.存在一般失信行为,自然人被处罚1000元以上,社会法人、其他组织被处罚20000元以上,且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5.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不含本数);
  6.被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擅自撕毁封条,隐匿、使用、转移被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的;
  7.故意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或罚款的;
  8.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核准文件或者许可证的;
  10.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故不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11.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
  第十条 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认定机关采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的方式予以惩戒。诚信约谈应当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约谈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区公共信用管理部门,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严重失信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失信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失信自然人的姓名,性别;
  (三)失信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四)处理决定的文书、制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常态化暗查暗访和抽查;
  (三)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四)依法暂停失信行为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资质证书的办理,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五)依法对失信行为人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市场和行业禁入、不予延续行政许可;
  (六)依法限制失信行为人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限制渣土处置、运输行业准入;
  (七)依法限制失信行为人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承建业务;
  (八)发现失信行为人在受惩戒期间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起或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联合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五)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六)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限制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起或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对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联合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
  (五)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六)限制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资格;
  (七)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以及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等;
  (八)限制或取消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等具有金融类业务机构资格;
  (九)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自然人、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部门推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或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异议申请经核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论,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失信行为认定满三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履行处罚并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修复要求的;
  (二)一年以内参加城市管理志愿者服务达到30小时的(自申请日向前推算);
  (三)因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四)城市管理部门认为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应当由被认定为有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城市管理部门对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的,准予信用修复,并及时通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信行为认定满六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人除达到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修复要求外,还须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提交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违法建设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被强制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姑苏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姑苏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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