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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计算利息。
1、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认定
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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