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借款律师法律咨询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苏州工业园区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苏州借款律师法律咨询收集整理,若情况紧急可直接致电刘逢欣律师详细咨询或预约当面咨询,更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有哪些的资讯可查阅本网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