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纠纷律师电话:13812605387,刘逢欣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出具的,交给社保机构用于办理停保、失业金等事项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送达的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应当是一致的,但是若二者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不一致时,应当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为判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的依据。双方达成解除协议在前,而单位出具证明载明的解除的原因与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在先的协议为准。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影响用人单位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客观上已经以实际行为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譬如已经向社保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停止缴纳了社保、停止发放工资、生活费等,却又以未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程序未完成为由,主张未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行为未发生效力,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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